一、暂停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暂停犯罪的处罚原则如下:
1.对中止犯采取宽大处罚的原则。宽大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众所周知,宽大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罪犯停止犯罪,充分发挥中止犯罪制度的金桥作用。宽大处罚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程度。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中从宽处罚的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我国对犯罪预备、未遂犯罪和中止犯罪三种不同形式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同对待的刑事政策。例如,预备犯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未遂犯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也就是说,预备犯和未遂犯都有从轻处罚的原则,而中止犯至少是减轻处罚。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减少主义的,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对未遂犯,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的行为虽未达到既遂,但情节极其恶劣的,不得从轻处罚。总之,是否给予从宽处罚,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即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以看出,对于中止犯,法官必须从宽处罚,没有从宽处罚或不从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
4.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暂停犯包括两种处罚原则: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本条还明确规定了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具体条件。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1)应减少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中止犯的条件是造成损害。所谓损害,是指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不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如果甲方打算故意杀死乙方,但在开始后,乙方放弃了杀人的想法,结果只造成乙方轻伤的结果。(2)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中止犯的条件是无损害。所谓无损害,是指无实际伤害后果。
5.注意暂停犯罪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暂停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成功,但仍达到足够的程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无害,不应视为犯罪。
二、中止犯罪认定要注意什么?
1、犯罪准备后放弃实施的,视为中止犯。比如甲某准备毒药杀了丈夫,因为害怕不敢下毒。后来,他放弃了杀人的想法,扔掉了毒药。因为犯罪在开始之前就自动放弃了,所以在准备过程中停止了。
2、撤回犯罪不是暂停犯罪。在犯罪准备中,没有开始实施,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主动撤退,但没有放弃犯罪意图,不是暂停。例如,甲方和乙方计划盗窃一家银行,并在白天踩到现场后在晚上采取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方便开始,所以他们计划在第二天再次盗窃。这属于犯罪撤退,而不是中止犯罪。由于罪犯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他并没有放弃犯罪意图。它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准备工作。另一个例子是,法律考试问题:甲带着匕首去乙方杀死乙方,因为胃痛难以忍受,回家,属于犯罪撤退,设立准备犯。
3、即使犯罪不能客观地完成,但如果你认为你可以完成犯罪,它也会自动停止。例如,A使用过期农药(我不知道过期)放入B杯,打算杀死B。改变主意后,在B喝水前倒出杯子里的水。虽然由于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死B),但A不知道,如果他认为自己可以完成犯罪,可以建立犯罪暂停。
4、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完成犯罪的,撤离的,属于撤离,不得暂停犯罪。
由于犯罪中止后,不能保证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以不是所有中止犯罪的主体都可以免除处罚。任何开始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暂停的情况,在法院最终量刑时,中止犯罪的辩护律师将暂停处罚,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