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既定法律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犯罪人已经开始犯罪,是指犯罪人开始执行刑法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的具体要素。
实施行为的开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要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始是实施行为的起点。从主观和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主观上,犯罪意志已经开始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客观上,犯罪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要素。开始的主观和客观统一反映了开始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开始犯罪的识别提供了一般的标准。
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开始犯罪的行为已经接触到直接对象,或者已经接近直接对象。比如用刀对准受害者。
②开始犯罪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举枪瞄准受害者。
③开始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的行为。
2、犯罪未成功,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未完全实现,某一犯罪未完成的全部要素。
结果犯,刑法明确规定,以某些物质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对象要素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功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罪,刑法明确规定,以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罪,以是否造成一定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功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失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无法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有质量和数量的特点:
(1)本质上,只有违背犯罪分子初衷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在数量上,违反犯罪分子初衷的原因必须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因此,一些犯罪分子遇到了一些轻微的障碍,如在抢劫中遇到熟人,在强奸中由于受害者的要求,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应视为自动停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受害者的抵抗;第三方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障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和地点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犯罪失败是犯罪未遂的形式条件;犯罪失败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点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三个要素或者特征也是区别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式的标志:第一,犯罪人已经开始犯罪,不同于犯罪准备;第二,未完成(未成功)和停止,不同于既遂;第三,停止犯罪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同于停止犯罪。
对于中止犯罪和既遂犯罪,我们可以很好地判断未遂犯罪的状态。因主观意志而无犯罪结果的,此时为中止犯罪。相反,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