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有必要确定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应进一步确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点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三个要素或特征也是区分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式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这与犯罪准备不同;
二是犯罪未完成(未成功)而停止,这与犯罪既遂有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同于犯罪停止。
犯罪准备和犯罪未遂是由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是否开始犯罪是区分犯罪准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
所谓已经开始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在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实施是对受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奸的目的。可以认为,犯罪准备行为是为特定犯罪构成行为的实施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创造可能性;犯罪的实施是直接完成犯罪,改变准备阶段实施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从时空阶段来看,犯罪准备只存在于准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施阶段,而中止犯罪可以存在于准备阶段或实施阶段。
犯罪未遂有两种类型:
一是实施最终未遂和最终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的对象)。
前者以犯罪行为是否最终实施为标准,后者以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考,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从轻或减轻既遂犯的处罚。
对未遂犯罪人员的处罚,应当依法调查犯罪当事人的主管意愿。对已实施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阶段的犯罪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处罚。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