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造成重伤的辩护词是什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非法侵权的客观存在,赵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设防卫是指行为人因认识上的错误认为有非法侵权,对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是客观上没有非法侵权,但由于假想防卫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导致对方无辜受害。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早,张和他的许多人从网吧出来。为了找到上网的费用,他们选择了下夜班单身的赵作为寻找财产的对象。张产的对象。张和其他人故意寻找财产,要么敲诈勒索,要么抢劫。从形势发展的角度来看,张和其他人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但当敲诈勒索失败时,他们仍然没有放弃,继续追逐赵,目的是殴打赵强行抢劫财产。因此,无论是以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转型中的抢劫行为,都是非法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真正的非法侵权行为。赵没有理解错误。张和其他人不是无辜的受害者,所以这种情况不是假想的辩护。
(二)赵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一种防卫不及时的行为。防卫不及时是指犯罪人在非法侵权尚未开始或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犯罪人在非法侵权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提前对犯罪表达、犯罪准备、尚未开始侵权的人进行加害,是提前防卫;非法侵权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防卫不及时处理一般遵循这一原则,即行为人对非法侵权是否有误解时,防卫不及时处理为过失犯罪或事故;行为人知道非法侵权尚未开始或结束的,应当追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3)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不是针对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侵权,其中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其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必须严重危害防卫人员的人身安全,但不需要构成具体的犯罪。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侵权人的杀害、伤害或者其他强制性行为。第二,防卫的时间是特定的。只有当防卫的目的才能开始或者结束。这并不是指特殊的防卫。特殊辩护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而不是财产安全。这里的人身安全可以是辩护人自己或暴力犯罪行为侵犯的其他人。
在本案中,非法侵权包括敲诈勒索和抢劫两种行为,前者是直接表现形式,抢劫仍处于准备实施阶段,但具有被抢劫的潜在风险。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御的防御范围和防御时间。此外,赵在实施挥刀行为时,没有直接受到暴力犯罪的侵犯。其防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特殊防御的要求。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赵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遇到非法侵权,加强防卫,使用与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对方伤亡。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考虑上述意见,谢谢。
综上所述,过度辩护将成为量刑过程中考虑的情节,这对行为人来说非常重要。最好聘请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词在诉讼中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