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律师辩护合法吗?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保护者。辩护人与嫌疑人、被告共同承担辩护职能,独立于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者身份,根据自己的意愿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既不受检察官的意见,也不受嫌疑人、被告的意愿;既不能成为第二检察官,也不能成为嫌疑人、被告的代言人。辩护人和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应当平等,服从法院法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其法律职责是忠于案件事实,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不能主观想象或者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至于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上诉、起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并提出意见。本条规定了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因此理论和实践主要包括:律师、法律协助人、法律帮助人或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仍应被称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其他头衔不规范。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干预刑事诉讼,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的一种做法。我国的诉讼法应进一步扩大在这一阶段的辩护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但前提是要满足法院的有关要求。它可以是他们自己的家人、亲戚或外部律师。如果没有人愿意成为被告的辩护人,法院将指定律师为辩护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