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1)首先,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是受害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者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支持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
(3)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
二、刑事拘留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拘留对象是现有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现有犯罪分子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
第二,有法律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十六十三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
(1)犯罪准备、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
(5)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涉嫌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
公安机关不能拘留任何想要拘留的人。此外,刑事拘留嫌疑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错误决定,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