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撰写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委托,通过被告×××同意,特别指派××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接受委托后,我会见、标记、调查和收集证据,并参加了审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参考合议庭:
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原因如下:
1、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一点,被告人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的原则×××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特别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甚至学术界也说,还没有最终结论。
此外,公民的个人信息范围非常广泛,有必要利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但是,惩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得由刑法调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2、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定义标准。由于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人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的原则×××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严重情节是本文的客观犯罪条件,是区分犯罪和非犯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定义。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严重情节作出了具体的定义标准。根据刑法原则×××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对非法获取的方式——盗窃作出了示例规定,即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具有与盗窃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并适用相同的刑法评价标准。例如,通过欺诈、诱惑、胁迫、抢劫、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与盗窃大致相同。但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没有法律禁止的手段与盗窃大致相同。因此,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对象和客观要求,不构成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2012年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5月28日01时00分,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第一次查询记录第2页、第3页、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判记录第10页。×××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八条规定,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然本案一审判决书中确定了被告人×××有自首和赃款全部退还的情况,但量刑只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 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此外,本案中的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一审判决中的量刑过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通知。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已被媒体报道,但人民法院仍应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事实和法律作为判决的唯一标准,克服媒体和公众舆论不当的压力。真正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宁愿放错地方也不愿放错地方的指示精神。使这个案子能够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请采纳以上意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见,辩护人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的相关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自己的相关观点进行陈述。然后向法院提出相关建议,表达相关意见和适当的处罚,最后由法院决定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