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异地抓人能被无罪释放么?
公安局在其他地方逮捕人员可能被无罪释放,逮捕只能表明检察院认为证据足够,并准备起诉。但在法院审判期间仍有可能被判无罪。
此外,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在开庭前无罪,检察院也将撤回案件并释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以下情况:
(一)公安机关在依法讯问被拘留人员时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不构成犯罪的,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免除起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立即释放被告;
(4)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被告。
二、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有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
2、可以判处以上徒刑。
3、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必须逮捕。
检察院司法部门没有定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逮捕和无罪释放是不平等的,检察院可能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但人民法院无罪释放后没有不合理,但无罪释放和当事人有罪的真相是一样的,有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利是强制性的。当然,这种强制性有时可能需要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的配合。如果他们在不同的地方抓人,他们也可能被无罪释放,因为这并不意味着被抓一定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