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非吸如何为自己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关键是坚持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统一。
虽然中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直到1997年刑法公布,法律才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伪装吸收公共存款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2)未经法律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非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3)非法贷款、票据贴现、资金贷款、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活动;伪装吸收公共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吸收公共存款的活动,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共存款性质相同的义务。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该措施是否可以作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二、立案侦查条件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数额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
第三,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伪装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非法吸收或者伪装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普及和发展,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事实更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处理,调查取证后,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