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诈骗积极退赃能从轻量刑吗?
涉嫌诈骗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减少30%以下的基准刑罚;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犯罪,应当严格掌握。
诈骗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二、情节上如何认定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欺诈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厉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进行欺诈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用品
(3)以救灾募捐的名义诈骗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5)造成受害者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因诈骗被捕的,可以积极返还赃物并赔偿受害人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宽大的,可以按照原标准减刑30%。也就是说,法定刑期为十年的,可以减刑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