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执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其唯一的职责。他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依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只服从法律事实,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辩护人在承担辩护职能时,只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其法律责任是忠于案件事实的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扭曲事实,以有效保持法律的严肃性。至于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职称主要包括:受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助手、法律助手或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仍应被称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其他职称不规范。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干预刑事诉讼,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从根本上大大提高了我国刑事文明的诉讼地位。
第三方认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方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利益的,可以申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
在中国,相关辩护律师应具有相关的独立辩护地位,不受他人和外界的干扰。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处理有关案件的辩护。辩护应当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判决单位还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案件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