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1、辩护律师应当另行办理死刑审查手续。并尽快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院。
2、辩护律师承担死刑审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解释不能见被告、不能阅卷、不采纳辩护意见等风险,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不通知律师。被告及其近亲希望见到被告的,建议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许可。
3、辩护律师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的近亲和其他人见面,了解案件。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审查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档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是否怀孕,是否年满75岁;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是否正确,是否不需要立即执行;
(五)不能确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审查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还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律师要做到:
(1)告知其是否有举报、揭发重大案件、立功表现、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并询问是否有举报、揭发。有举报、揭发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给家人留言,并进行人性化安慰。
1、在死刑审查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律证据或者酌情减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
(二)定罪量刑证据不符合真实、充分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不得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死缓审查程序一般是在司法判决后,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审查,此时辩护人可以提交相关辩护点,以便司法机关做出更好的处罚,具体情况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