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辩护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一)律师提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律师可以用三张证书与嫌疑人、被告见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直接用三张证书与拘留中心会面,而无需向案件处理机关提交程序呢?实际上,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及时通知案件处理机关。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书复印件提交案件处理机关,然后安排会议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调查机关了解案件,了解嫌疑人被拘留的地点。如果他们不能向案件处理机关提交程序,他们就不能理解这些情况。只要律师履行提交程序的义务,案件处理机关和拘留中心就应安排律师在拘留中心会面。风险是拘留中心可能会拒绝与律师会面,理由是律师没有通知处理机关委托。
(二)律师见面时,有被监视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议不受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和嫌疑人谈论一切,这些谈话可能会导致不利于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后果吗?因此,律师在会议上仍然应该有被监督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议不受监督,但律师无法掌握是否有监督或监督。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议期间如实告知被会议的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有意识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并通知当事人仔细提出咨询问题。风险是律师和嫌疑人谈论一切的缺点。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受到当事人的投诉。
(3)律师在咨询嫌疑人时有风险
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时,不能说任何话,任何问题都可以回答,任何要求都可以同意。在实践中,律师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律师只能向嫌疑人、被告解释所涉及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应当让其按照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教嫌疑人、被告如何陈述。律师教唆虚假供词的,律师将受到投诉和处罚。
(4)律师在会议上的回答存在风险
当嫌疑人和被告提出明确的问题,如我能这么说吗我想说、我想解释,律师通常用这样的句子回答:你的问题涉及主观问题,关于主观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的问题涉及犯罪对象是否合格。法律规定了这个问题……你的问题涉及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这一原则是这样的……。也就是说,律师应该用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法律原则和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律原则、实践规则等来回答嫌疑人的问题。不引导或煽动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虚假辩护。如果嫌疑人和被告按照律师的明确答案进行,造成不利影响,他们将向律师投诉;律师教唆、诱使嫌疑人和被告如何辩护也将受到惩罚。
律师辩护不仅是一个单独的环节,一般是各种程序,所以他们需要学会积极处理,风险的存在是问题处理难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但同样的问题处理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