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想防卫过当怎么处理?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防卫行为,但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攻击部位和后果明显不当,称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按照过当的防卫来处理。责任比第一个轻;
(3)行为人无法预见主观条件的限制,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没有不当之处,应属于事故;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该是过失。因为假想防卫是对事实的错误理解,不可能造成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 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假想防卫过当的特点
(1)实际上不存在非法侵权行为。这是建立假想防卫的前提,也是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假想防卫的关键。所谓的假想防卫,顾名思义,是假设想象防卫而不是真正的防卫,为什么,因为非法侵权不实际,当然,没有必要实施防卫行为,如果非法侵权现实存在,正在进行中,它有合法防卫的法律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没有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合法防卫、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防卫过度等,都是在非法侵权的条件下,在合法防卫的过程中,主客观不一致的现象,不同于假想防卫的前提。
(2)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的主观必要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自行为人的主观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知道不存在非法侵权,就不会有防卫意图,当然也不会有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设非法侵权已经到来,另一方面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反击,而是意图伤害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应该作为故意犯罪而不是假想防卫。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说服双方在打架过程中意外受伤或无辜的第三方。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事实上,由于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不能承认其中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他们不能把伤害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只能作为对象或打击错误来处理。
(3)行为人的辩护行为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设辩护建立的结果。因为行为人误认为他人的行为是非法侵权行为,因此进行了错误的辩护反击,导致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假设辩护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行为人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行为,实施了错误的辩护行为,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损害,但假设辩护不能建立,也不能谈论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设过度防卫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在司法实践中,过度防卫的认定应当与犯罪事实相结合。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过度防卫的案件时,应当认真确定是否因过失造成的行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