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不应该指定辩护的情况?
是没有的;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
二、二。刑事诉讼法的辩护适用情况
(一)应当指定辩护情况
1、被告是盲、聋、哑;
2.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被告是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人,开庭时18岁以上不包括在内;
4.被告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指定辩护情况
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可以指定辩护人。
此外,最高法院还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况可以指定辩护人:
1、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我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找不到;
3.我真的没有经济来源,他的家人经过多次劝说仍然不愿意为他承担辩护律师的费用;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
5.外国国籍;
6.案件有重大影响;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可能会影响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综上所述,指定辩护一般由法院进行,但一般不存在不应指定辩护的情况。除非有其他情况,否则只有公平和公平才能审理一起案件。因此,辩护一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