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括什么?
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专业律师的辩护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时有着很大的帮助的,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二、绑架从犯辩护词模型
我接受罗的委托,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自首、从犯、中止犯罪等方面为他的犯罪辩护。最后,法院基本采取辩护观点,减轻对罗的处罚。以下是审判辩论演讲:
1、被告自首
正如起诉书所述,被告罗某在同一案件中被其他被告人逮捕、自首和亲友的劝说下,从其他地方辞职,准备回家自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确认,辩护人无异议。
罗也没有犯罪记录。经被告工作地、犯罪地、户籍地等多家公安机关反复核实,最终可以认定罗除本案外无犯罪记录。
2、被告是共同犯罪的从犯。
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吴、刘、张、罗等共同犯罪,本案只审理了被告罗,但本案已充分收集了其他被告吴、刘的供词和被害人郝的证词。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行为,特别是分析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事实上,在预谋阶段:张提出抢劫,吴提出绑架(罗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在讨论绑架目标时,刘提出绑架郝,并得到吴的认可(罗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最后,在吴的监督下,他决定绑架郝(罗只是附和参与)。在这个阶段,与其他犯罪分子相比,特别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吴相比,被告只发挥次要和辅助作用,甚至没有发挥具体作用。
具体准备阶段:吴筹集资金(8000元)、租货车、准备塑料绳、透明胶带;然后吴带张、刘、罗三人到江夏;刘引诱受害者郝出现,其他人指出绑架目标,熟悉地形。在这个阶段,主要的决定作用是另一个罪犯吴,刘基本上完成了吴的绑架分工(指绑架目标),被告也只发挥次要和辅助作用。
开始实施阶段:根据分工,吴负责驾驶,张负责引诱受害者郝出现并将受害者拉上车。在计划中,罗负责协助张并推动受害者上车,以控制绑架郝。最后,由于罗放弃了吴安排的分工,整个绑架失败了。在这个阶段,被告不仅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而且故意使用其消极放弃直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件材料还显示,被告参与绑架失败后,吴与其他同伙绑架,也涉嫌参与其他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非常恶性。在审判法院的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被告犹豫是否参与绑架,后来想退出犯罪时,吴多次威胁他(第一次讨论说谁不同意对谁不礼貌,第二次说谁不参与就放下谁)。因此,吴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能力都远高于被告,这只是证实了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无论是在绑架的预谋、准备和实施阶段,还是在共同罪犯的恶性和能力方面,被告都始终发挥着消极的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属于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停止犯罪的形式是停止犯罪。
(一)被告在绑架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
一方面,被告罗客观上完全有条件阻止受害者郝或推郝上车。因为当时郝和张有一段时间的谈话;郝没有注意到罗被安排跟随他,没有任何准备;从两人的身体和力量比较来看,被告也有优势;没有其他客观障碍可能阻止被告绑架。
另一方面,证据显示,被告在最终绑架时没有开始(推或阻止郝)。被告的供词和辩护总是明确陈述没有开始;受害者郝在事件当天表示,除吴和张外,没有注意其他人(当公安人员提示发现其他人时);另一名共同被告刘在相关供词和辩护中也表示听另一名犯罪分子张说,绑架的原因是罗胆小,结合其他证据应该指不敢开始,即不开始。
吴所谓的看到被告阻止郝的声明是一个虚假的供词。因为受害者郝在报告证词中只看到演讲者(张)和司机(吴),没有找到其他人,郝特别提到司机只是背(没有面对司机吴的脸);加上吴和受害者郝,他当然不想让郝认出(因为吴因为刘和郝认识,没有让刘参加第二次绑架),吴不能转身看到被告阻止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在涉案行为后,从未参与过吴、张等其他犯罪行为(包括后来对郝的绑架),完全退出了犯罪活动。被告也被吴勒索了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有条件推郝完成绑架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停止绑架。至于被告为什么放弃绑架分工,是基于同情还是法律惩罚,不影响其意志主动性的认定,是其自动停止犯罪的合法原因。
(二)被告以自己的消极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预谋的绑架是一项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活动。如果张在前面的拉和罗在后面的推结合起来,很有可能绑架到被害人郝。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必然导致预谋绑架计划的缺口,导致整个绑架活动的失败。本案被告罗看到了这一点,故意放弃,破坏了绑架活动的行为链,导致吴和张未能完成郝的绑架,从而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在认定被告有自首、自愿认罪、无犯罪记录、无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考虑对被告作出缓刑判决。
辩护人:
年 月 日
绑架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被认定为绑架罪,法案将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后果进行最终处罚。在聘请专业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时,当事人需要充分配合辩护律师,使辩护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