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盗窃中的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1、善于准确总结和找出辩护的法律原因。
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辩护?中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不仅适用于律师,也适用于其他非律师辩护人。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情情节。
与法律情节相比,酌情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的较轻或减轻处罚。
3、敢辩、善辩、明辩。
敢于辩护与善于辩护和明确辩护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敢于辩护而不善于辩护,会导致辩护听起来不可取;善于辩护而不敢辩护,人们听起来会觉得辩护观点流畅,重量不足;善于辩护而不是明确辩护,其辩护结果使人们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他们指的是什么。如果你把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和明确辩护结合起来,人们会觉得你的辩护既有独立的见解,也有恰当的言语,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护,最抱怨的是不明确的辩护,最挑剔的是不善于辩护。
4、避免歪辩、乱辩、错辩。
二、盗窃罪量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产、大量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扣除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擅自拆除、隐匿、破坏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窃取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者明知被盗、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多次盗窃可以说是反复教学,这种情况确实会给任何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些辩护技能对那些在战场上工作了很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关键是如何将辩护技能应用于辩护计划。辩护人应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而不是盲目维护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