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碍公务罪辩护的方法有哪些?
妨碍公务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罚范围,最高法定刑罚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证据,一般只要受害人的理解,没有累犯和其他限制,就可以适用缓刑或控制、单一罚款和其他非监禁刑罚。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无罪辩护的原因包括三点,即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或依法执行职务;但从辩护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最后一点是最有可能无罪辩护的。同时,醉酒者妨碍公务犯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为方便写作,本文只考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妨碍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碍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很难获得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二、辩护
无罪辩护的的角度来看,无罪辩护的原因包括三点,即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或依法执行职务;但从辩护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最后一点是最有可能无罪辩护的。
1、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碍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虽然被告实施了暴力和威胁,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就有可能无罪辩护。
这包括两种常见的辩护思想。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反映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检察官拒绝提供的情况下。
进攻辩护理念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在辩护实践中,如果进攻性辩护策略在法院阶段成功,检察院将主动撤回起诉,最终决定不起诉。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攻击性暴力和防御性暴力。一般认为,被告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御性暴力不是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可以作为无罪辩护;
就暴力程度而言,被告因合理要求不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不造成轻微伤害的,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可以作为无罪辩护;
在障碍方面,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象(如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预期的可能性,可以作为无罪辩护。
综上所述,妨碍公务罪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只要案件犯罪轻微,无害就可以作为无罪辩护,因此必须有适当的理由,也必须有证据证明案件,因此,辩护也有法律依据,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