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劫罪主犯如何强迫他们参与辩护?
1、辩护人指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抢劫罪不持异议。
2、被告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情节。A在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一)在本案中,抢劫是被告B、C组织策划,被告A非活动组织者;B、C告诉被告广州人诈骗赌博的信息,并给他们抢钱的方法。A在他们的领导下参与抢钱。
(二)从事后分赃也可以看出A是从犯,首先是犯罪所得B与C二次,从赃物数量来看,被告人A只有4000元,和B、C拿走的1.8万元差别很大,可见A它在活动中的作用很小。
(三)抢劫的犯意并非被告人提出。在实施抢劫前,B、C不仅把广州人的赌博信息告诉博的信息,还提出了借此机会抢劫四广州人的想法。可以看出,犯罪意图不是被告A他只是提出帮助B、C两名被告犯罪,是从犯。因此,被告人A在本案抢劫中起着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抢劫犯罪的组织者、规划小组,也不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分子,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从犯,应当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法院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处罚A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抢劫罪。
二、抢劫罪一般判几年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抢劫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抢劫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个人财产也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