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医生受贿罪的辩护词?
医生受贿辩护
1、本案的事实
根据中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规定和本案的有关证据,被告胡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没有异议。但请考虑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胡某第一次收受夏某代理的药品回扣3000元,发生在2000年至2007年。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开放处方的职务,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销售人员的财产,为医疗产品销售人员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从轻到旧的原则,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罚。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的原则,2008年以前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放处方的职务,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贿赂。
药品回扣3万元。
(2)被告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与以药养医制度的环境有关,医生收回药品回扣的普遍性。
从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医疗代表可以了解每个医生使用药物的细节,医院默许医生回扣,鼓励医院大多数医生、药房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回扣违法行为,我们都知道,好制度会使坏人变得好,坏制度会使坏人变得坏,在这种环境下,被告胡随波逐流,放松医生的道德修养,陷入犯罪的泥潭,是客观环境和不良制度诱发其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情况。
(3)被告胡某某构成自首
20152007年7月,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胡受贿线索,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不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不足以确定胡受贿的犯罪行为。此时,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胡谈话仍处于一般的初步调查阶段。谈话当天,胡口述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贿赂事实,对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2、量刑部分
被告胡某犯罪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被告胡某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为6万元至40万元。
众所周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原因是复杂的。因此,仅仅依靠医务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来妥善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在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的前提下,必须加快对问题的对策研究。目前,司法机关还应注意法律制裁的力度和规模,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既不允许纵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也不允许打击过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影响正常的医疗服务。建议在执法中,综合利用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有效规范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
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试行)的有关规定,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被告的主观恶性,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为了促进被告认罪和服刑,辩护人希望法院在量刑被告胡时减轻或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院参考。
辩护人
日期
二、受贿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担公共事务的权利形成的便利条件。
贿赂有两种方式:
1、索贿。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产。
2、收受贿赂。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的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比被动贿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一些公立医院的医生私下收到红包可能构成犯罪。被检察院起诉后,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备书面辩护。本辩护意见是针对检察官的指控,可以从贿赂数额小、犯罪情节轻微等方面写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