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假想防卫案件中,因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规定处罚过失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过失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假想防卫的处罚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处理。
中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放任的,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见,故意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这也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重要内容。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不可能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所以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对他人的防卫行为是故意的,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的,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违法侵权的反击,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此,假想防卫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论处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不是所有没有犯罪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有过失,因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非法侵权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这是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的,有可原谅的一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找出是否存在非法侵权,采取适当的对策,避免出现错误和危害结果。因为行为人要注意而不注意,本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刑法意义上存在犯罪过失,一般可以论处过失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因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处罚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过失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
主观上没有犯罪,危害结果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应视为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虽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行为人的这种理解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当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照当时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具体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力求准确。
虽然合法的辩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那些假想的辩护,因为无故侵犯了其他主体的个人,无论其财产是否受到侵犯,都可以得到赔偿。这是因为无故的辩护是一种故意的侵权行为,所以惩罚也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