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写成立自首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受李某家属委托,经自己同意,任命我为被告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活动。通过审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审前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维护被告李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二、具体的辩护意见,
1、起诉书认定被告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其定性没有异议。
2、被告李某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李某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自首的具体规定,知道他人报告并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绝逮捕,承认犯罪事实也应视为自动自首。与此同时,魏逃到警察局的案件被认定为自首,李明知酒吧保安报告,听酒吧保安劝说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与魏逃跑相比,其行为更轻,归案后,也如实承认案件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举重轻的原则,李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自首。因此,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请求法院减轻李的处罚。
(2)李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在殴打受害者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熊用自行车撞到了另一边,导致受害者的头部直接与地面阶梯相撞。受害者摔倒后,同一案件中的其他嫌疑人继续踢受害者的头。换句话说,李是在受害者伤害结果实际上造成的情况下,踢另一边的胸部和腹部,其对受害者伤害的作用非常次要,应该是从犯。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李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不恶劣。
案件突然发生,没有预谋,从酒吧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受害者是加剧冲突的发起者,受害者因为与酒吧舞蹈互动问题,冲突也是第一个拿起杯子对被告,受害者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所述,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李的所有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后,李可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忏悔、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视为降低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不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甚至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而且它有许多法律和自由裁量权,以减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量刑规定,请求法院在6个月内拘役李,适用缓刑确定量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辩护词,它们在写作上非常成功,这可能会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从而进行从宽处理,如故意伤害刑事类型或寻衅滋事。因此,如果当事人自首,应作出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