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卖淫罪被告的辩护词?
组织卖淫被告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张亲属委托,经被告张同意,任命司佐洋律师为张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档案,总结了证据,听取了被告的辩护。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案件合议: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机关不反对被告张某犯有组织卖淫罪,但张某有法律和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张某某被雇佣从事管理职务,在整个组织活动中起着相对较小的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2、张某是由组织者、策划人安排或指示,管理卖淫人员考勤或者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张某受雇于他人,服从他人的工作。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张某的地位和作用是组织者和指挥官的次要角色,因此属于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款关于共同犯罪从犯的量刑规定:参与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综合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求法院减少张某某基准刑的40%。
3、根据适应刑罚的原则,请求法院考虑量刑平衡,适当从轻判处被告张。
从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模式来看,幕后投资策划的老板往往不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犯罪发生或犯罪发生后很难找到任何痕迹。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主管、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客观行为似乎相当于主犯的作用,但一旦确定了组织卖淫的主犯,这些人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卖淫牟利的目的往往受雇于他人,服从他人。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管理者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是卖淫场所所有人、实际经营者和幕后老板的次要角色。
被告张的妻子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两年前刚做手术,儿子到结婚年龄,因为家庭困难不能支付新娘,没有结婚,女儿刚进入高中,生活的负担都压在张的妻子身上,辩护人会见张说必须改变过去,重塑,要求法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被告张从轻判决。
请法院参考上述辩护意见。
此致
昆明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律师事务所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种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该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组织他人卖淫,并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手。
综上所述,检察院起诉组织卖淫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提供辩护词和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写辩护词,用自己的证据推翻检察院起诉的理由,说明当事人的各种行为和表现不构成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