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妇女在审判过程中能有辩护词吗?
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监视居住。
可以监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一个不能照顾自己的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措施;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措施。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三、停止执行死刑。
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是错误的;
2、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3、罪犯怀孕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因前款第三项停止执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可监外执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不危害社会的临时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有严重疾病的,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五、死刑不适用。
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六、应当宣告缓刑。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包括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上的人。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下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犯罪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地点,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对孕妇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如果孕妇犯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将结合孕妇的法律责任,从而进行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