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诉讼任务。刑事辩护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的指控,证明嫌疑人或被告无罪或轻罪,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不同。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自诉案件的被告;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受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3)不同的权利内容。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议权、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不享有嫌疑人和被告;刑事代理人的权利由代理人授予,不得超过代理人的权限。
(4)根据情况而有所不同。刑事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法院的委托和授权,刑事代理人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5)不同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辩护,不受被告的约束,但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属于被告,并按照被告的意愿从事活动。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没有被告的授权,其授权只是为了让辩护人参与诉讼;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必须授权决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7)活动名称不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字,而刑事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使用被代理人的名字。
二、刑事豁免权的特点:
(1)豁免权是一种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不享有该权利。豁免权是控方和辩方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控方和辩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
(2)豁免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豁免权仅发生在刑事诉讼及其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以外的个人行为和相关言论不受此特权的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以外知道的其他案件的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不得引用该特权,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以外犯诽谤、伪证、庇护等罪,不得因特权而免除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主体犯罪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3)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的权利。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体的公平性和程序的公平性,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基本任务。因此,辩护律师不得主动放弃权利,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同时,如果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辩护律师也不得放弃。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处理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协商,具体情况涉及相关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处理和识别,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