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辩护点有哪些?
(一)对案件管辖是否有异议;
(2)是否申请回避;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转让;
(4)是否提供新证据;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特殊知识的人名单是否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2.庭前会议的司法解释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了解和听取事项的范围应进行明确限制,否则,势必会使该程序被滥用,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其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方和辩方是否对证据材料有异议,并在审判过程中重点调查有异议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以简化审判中的证据和质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前会议上,检察官可以对案件管辖权、回避、证人、鉴定人、专业知识、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判、延期审判、简单程序、审判计划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判前,应当召集有关人员确定有关情况,特别是有关证据和法律适用,如有不合理或非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造成错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