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力是什么?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辩护人无权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辩护,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干涉。
2、会议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沟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和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见。也就是说,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在审查和起诉阶段为客户辩护。
5、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三天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在检察官询问被告后,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法庭审判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获得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检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与控方进行辩论。
7、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也就是说,经被告同意,辩护人有权上诉一审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有法律理由不再为嫌疑人或被告辩护的,可以拒绝。
虽然辩护律师是由辩护人雇佣的,但如果辩护人隐瞒事实或不配合律师,律师仍然可以拒绝辩护。在当今社会,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我们无法处理的问题上,我们都知道找律师不仅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