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有哪些辩护技巧?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否矛盾;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数量中是否有被告自己部分,应当从贩毒总量中减少。是否有帮助他人购买的行为,如果不盈利,且数量少,仅用于吸食,则属于持有毒品。
2、被告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被利用,是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被指控运输毒品,请检查被告是否清楚地知道他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你不知道毒品在运输,它就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是偶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和方法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有超期羁押,在超期羁押期间取得的供词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检查缓刑是否适用,调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贩毒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节严重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的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贩毒罪的辩护,应当结合实际犯罪事实,特别是对贩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伤害的,应当严厉处罚,相关辩护技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