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什么是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辩护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的律师。当然,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他自己的辩护范围必须紧密围绕当事人自己的请求,独立进行相关原因和事实辩护。委托辩护律师后,其所能做的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但是,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享有以下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辩护人无权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辩护,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干涉。
2、会议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沟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见。也就是说,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在审查和起诉阶段为客户辩护。
5、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三天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在检察官询问被告后,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法庭审判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获得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检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与控方进行辩论。
7、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也就是说,经被告同意,辩护人有权上诉一审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有法律理由不再为嫌疑人或被告辩护的,可以拒绝。
二、律师除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以下三项权利:
1、拒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
3、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我国刑法的一些代理活动中,对于涉嫌犯罪的人,他属于辩护阶段,毕竟,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他的权利是会见当事人,对整个事情,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