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阶段指定的辩护情况是什么?
(一)被告未委托辩护人出庭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二、诉讼阶段的限制
1、侦察阶段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在开庭前10天获得指定辩护人的帮助,并将指定辩护局限于审判阶段。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提前到调查阶段,但这解决了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许多问题,仍然是杯水车薪。
首先,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并没有被定义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提供咨询、上诉、起诉,并向被捕嫌疑人申请保释。委托律师有权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并有权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律师在调查阶段没有被赋予辩护的使命,其职能只是提供咨询、代理上诉、起诉等一般法律行为,没有辩护的性质。
其次,《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含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虽然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扩大到所有经济贫困的公民身上,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精神;但而,公民只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没有相应的实施措施、程序和责任条款,法律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这导致调查控制机关未将部门利益转移到法律援助中心,极大地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
2、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被告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辩护律师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案件,并尽快联系被告了解案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的辩护律师必须在开庭前10天才能干预诉讼。由于时间的限制,他们根本无法做好充分有效的准备,很难真正完成辩护任务,辩护的质量也无法谈论。
指定辩护的有关识别,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特别是在调查阶段,司法机关发现当事人符合指定辩护的有关条件,可以指定辩护,具体情况也涉及辩护意见,应当结合实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