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怎么写?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审判。审判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结合刚才的审判,辩护人对被告销售烟草的行为和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如下:
1、中国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商品必须是真品,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销售烟草的真实性是定罪的关键,这与被告是否拥有垄断证书无关。证书或无证书不是定性条件。
2、本案的证据值得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出售的烟草既有真烟,也有假烟。它不仅可能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这两种犯罪的销售额需要超过5万元。辩护人在查阅本案卷时,没有看到相关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烟草有6万元以上的真烟和假烟。事实上,被告销售的烟草作为消耗品已经无法确定真烟的销售额和假烟的销售额。被告销售的烟草中真烟数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认定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假烟数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认定被告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果两种犯罪的数额都达不到,被告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检察官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疑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无罪。
3、主观上,被告没有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在被告在微信上销售烟草之前,他还在广场上公开销售。没有一个部门告诉他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外,被告不懂法律,这使得被告误认为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并在微信等公共平台上公开销售。如果她主观上是故意的,我想她会秘密销售而不是公开销售。
综上所述,烟草的真实性决定了案件的定性,烟草的真实性是犯罪和非犯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的法律原则是严格的刑法,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经营犯罪,属于证据怀疑,应认定被告无罪。上述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忠于法律的态度,请求合议庭考虑和采纳,对被告作出公平的无罪判决。
此致
辩护人:赵律师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烟草是一种非法行为。一旦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处罚。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可以请律师自己进行无罪辩护,但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因此法院将结合多种因素进行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