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国范围内指定辩护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
(三)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
(四)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二、中国辩护人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辩护人无权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辩护,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干涉。
2、会议和通信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提取、复制上述材料,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在审查和起诉阶段为客户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这一点。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被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审判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取得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检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与控方进行辩论。
7、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经被告同意,被告的辩护人可以提出上诉。也就是说,经被告同意,辩护人有权上诉一审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8、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嫌疑人和被告拒绝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有法律理由不再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指定辩护是被告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辩护律师可以使案件发挥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前提是他们也必须有证据证明他们无罪,因此,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条款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