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能拒绝辩护吗?
被告可以拒绝辩护。
(1)被告在法庭上拒绝辩护的,应当区分情况:被告在法庭上拒绝辩护的,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律师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许可。被告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被告只委托一名辩护人,或者两名辩护人同时为其辩护),应当宣布休庭;辩护人(被告委托两名辩护人,只有一名辩护人)仍可以保护辩护权,审判可以继续进行。
(2)对于多名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建立以下处理原则:部分被告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被告,继续审理其他被告。
(3)重新开庭后,被告再次拒绝辩护的,可以允许,但被告不得委托辩护人或要求另一名律师自行辩护。被告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拒绝辩护的,不予允许。
(4)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拒绝为被告辩护的,应当允许;是否继续审判,参照上述规定。
(5)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辩护人应当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起准备辩护,但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1998年的解释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宣布休庭,而不是宣布延期审判,准备辩护的时间应计算审判期限。
2.被告拒绝辩护的程序
1、一般案件
除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外.
可以拒绝两次(无理由),结果是自己辩护。
2、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辩护人必须辩护。
在日常生活中,你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被告有指定的辩护,或者他雇佣了一名律师,但在辩护的具体过程中发现律师不满意,所以拒绝律师继续为自己辩护,此时合议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