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我们接受王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般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认为王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处罚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有走私罪。
现有证据表明,王某不知道购买的橡胶是保税货物。根据王的供述,起诉意见认为走私罪违反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从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或者直接从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从走私进口的货物,以走私罪处罚。理论上,这种行为也被称为间接走私和准走私。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知识只能由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王不知道公司购买的货物是保税货物,整个文件没有证据证明王的主观部门是知识,原因如下:
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王某某不知道本案货物是保税货物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都证明了王某某对王某某的供述B集团销售的天然橡胶保税货物不知道。赵某某第七次(见第二卷第41页)记录:你之前提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和李知道吗?答:我没告诉他们,他们应该不知道。问:李和王知道他们买的天然橡胶是免税进口的吗?答:我不知道。我没告诉他们。(B集团董事长李某(A公司副总经理均未供认王某某知道B集团销售的天然橡胶是从保税进口的。以上四人对所涉及的橡胶是保税货物,王不知道证明内容一致,四人的供词可以相互确认,应予以接受。应确定王不知道购买的橡胶是保税货物,王不具备非法购买走私货物必须具备的知识的主观要素。
2、当嫌疑人的供词与其他证据发生冲突时,仅以嫌疑人的供词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是违反刑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供认,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调查机关转移起诉文件可以证明王知道证据只有王供认,只有王供认,确定被告王知道,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供认,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因此是错误的。
更重要的是,王某询问了调查机关王某的记录,现在辩称调查机关诱导和断章取义,必须签署记录,与事实不一致。王某已向市检察院报告,调查机关的记录必须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回答,调查机关没有全面记录其供词,而是断章取义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的供词不是真实的,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更不用说以此为依据认定王犯有走私罪,但应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走私辩护的处罚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有效处理,否则处理事情会有很大的阻力。毕竟生活中很多问题都是自己的操作失误,需要合理的操作才能有效的处理,但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程序咨询,最重要的是律师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