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司法解释中的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委托他人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有关内容。
1. 辩护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告诉我们,辩护人的范围有两个积极和消极的规定。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第三十二条规定三种人可以是辩护人:第一种人是律师;第二种人是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种人是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或者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两类:第一类是被处罚的人和宣告缓刑的人。请注意,正在执行处罚的人并不意味着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范围很小,正在执行的处罚范围很大;第二类是其他依法受到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委托辩护开始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开始时间。首先,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开始时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什么是辩护指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特殊案件的被告指定辩护人。
1.由于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这意味着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嫌疑人,也意味着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可以看出,在三种辩护中,指定辩护的存在时间最短,仅限于审判阶段。
2.经过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不仅存在于一审程序中,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3.指定辩护不仅存在于公诉程序中,也存在于自诉程序中。当案件具备指定辩护条件时,人民法院甚至应当履行指定辩护义务。因此,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应当有指定的辩护。
委托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或委托其他人员辩护,但必须满足辩护人的相关条件,法律也明确规定谁可以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委托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