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护只有短信证据?
即使只有短信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的具体事实也可以按照原程序辩护,如向法官提交相应的辩护文件和证据原件,并向法官解释证据的原因,法官认可和相信短信证据意味着辩护成功。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评估结论、检查记录等七种。所谓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审查、批准案件的依据。只要手机短信符合证据属性,就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为证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数据电子邮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第八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一)能有效地表达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用
(二)可以可靠保证内容自最终形成以来保持完整,不变。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和数据交换、存储和赤示过程中的形式变化并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和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只要有证据,完全足以证明整个案件不需要其他证据,短信已被法律认可为有效证据之一可以作为辩护的基础,证据可以让律师像往常一样写辩护和法庭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