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辩护类型主要包括:
(一)自我辩护
自我辩护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反驳、辩护和辩护指控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都可以在调查和审判阶段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自被调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调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中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指定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指定辩护人的具体规定,包括:(1,包括:(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查明家庭经济状况;(3)没有经济来源,家庭成员仍不愿意承担辩护费;(4)其他被告委托辩护;(5)外国国籍;(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转移的证据材料可能会影响正确的定罪和量刑。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提供辩护。
3.被告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
嫌疑人和被告依法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拒绝辩护人提供辩护帮助,辩护人的辩护权一般来自辩护权的主体。可以说,辩护人实际上并不是辩护权的主体。根据规定,嫌疑人和被告拒绝辩护的,应当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