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
持异议,认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定罪量刑参考。
二、本案被告邱立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要求。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为了澄清被告邱李是否构成该犯罪,辩护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被告邱立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要素。
犯罪主体是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内的特殊主体。辩护人认为,被告邱李不是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分析雇佣协议的内容:二、甲方按乙方(邱立)用户放养的鸡雏和5%的金额向乙方提取费用。
首先,从本条款乙方用户的角度来看,自由放养的农民是邱莉的用户(在双方合作之前,邱莉从事水产养殖业,建立了一些客户),而不是海城富强水产养殖合作社的用户;
其次,约定提取5%费用而不是工资。因此,可以说明雇佣协议的内容反映了合作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本协议不能说明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雇佣协议》的内容来看,劳动期限、工作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没有说明,协议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表明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民事合同。
辩护意见的使用对维护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程序的使用需要满足国家相关条件,相关人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会忽视相关法律限制,导致其权益损失,但程序中处理这些问题的复杂性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