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权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实施有限的沉默权。
在调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不得证明其犯罪的权利,这也是平衡刑事诉讼中政府权力、个人权利和维护程序公平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确保无罪人员不受刑事调查。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具体的国情,完全适用沉默权,对打击犯罪有不利的一面。因此,实施有限的沉默权,即不再强调刑事诉讼法中的嫌疑人对调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相当于给嫌疑人一个陈述的自由,既可以如实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对沉默权的限制应根据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而不是徒劳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处理中国宽大、严格刑事政策与沉默权制度之间的关系。沉默权制度本身与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协调。宽大、严格,但不能简单地依赖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沉默,不能被视为适当的反对沉默,不能被视为严厉的惩罚。只有严厉的犯罪嫌疑人应该被视为严厉处罚。
2、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赋予律师在场权。
由于我国强大的职权主义调查模式和相对落后的调查技术,获取供词往往是解决案件的重要手段。此外,由于调查的封闭性,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此外,没有律师在场。面对强有力的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客观事实的发现。因此,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到场。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调查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而且可以减少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巨大差距,促进客观事实的发现。
3、完善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权。
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调查阶段与嫌疑人会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它增加了许多限制,但仍然非常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调查机构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数量和时间。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未经审判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狱官员可以用眼睛监视囚犯与律师之间的会谈,但不得在听到谈话的距离内。《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修正案中规定,律师有权随时与嫌疑人会面,不受不当干扰,调查机关应当确保律师有足够的时间会面。
法院强制指定的辩护范围是什么?
1、被告可以被判处死刑而不委托辩护人;
2、被告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未成年且未委托辩护人的;
4、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出庭公诉的;
5、我没有经济来源,我的家庭经济状况找不到;我没有经济来源,我的家人经过多次劝说仍然不能为他们承担辩护律师的费用;
6、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不委托辩护人;
7、外国被告未委托辩护人;
8、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9、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
关于辩护权方面的这些修改都是为了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利,刑事案件中如果在任何环节都只能有司法机关做主的话,这样一来根本就没有办法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尽管法律上也充分注重律师的辩护权,但关于辩护权体制的完善和改革还是有待加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