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刑法规定假想防卫构成犯罪吗?
假设辩护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无非法侵权,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辩护行为,在辩护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攻击部位和后果明显不当,称为假想辩护过度,行为人应当对过度辩护的结果负责,可以按照辩护过度辩护处理。责任比第一个轻一点。
(一)实际上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
这是建立假想防卫的前提,也是假想防卫行为不同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想象的防卫,而不是真正的防卫。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非法侵权并不实际,当然也没有必要实施防卫行为。如果存在非法侵权现实,正在进行中,就有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没有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防卫过当等都是在非法侵权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主客观不一致的现象不同于假想防卫的前提。
(2)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的主观必要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知道不存在非法侵权,就不会有防卫意图,当然也不会有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设非法侵权已经到来,另一方面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反击,而是意图伤害对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该作为故意犯罪而不是假想防卫。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说服或无辜的第三方,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御,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反击的意图,所以,不能承认一方是防御行为,当然,也不能把伤害他人的行为作为假想防御,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来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对无辜者造成了伤害,这是假想防卫的结果。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二、刑事责任
(一)犯罪人应当预见无非法侵害,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防卫行为,但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攻击部位和后果明显不当,称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按照过当的防卫来处理。责任比第一个轻;
(3)行为人无法预见主观条件的限制,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没有不当之处,应属于事故;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该是过失。因为假想防卫是对事实的错误理解,不可能造成故意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所有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刑法和民法有一定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也是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是合法的辩护,那么就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