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进行正当辩护
(一)原因条件:现实非法侵犯现实
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的非法侵权。"不法"指刑法不允许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对于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可以实施正当辩护。但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正当辩护,如,如贪污、玩忽职守等非紧迫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合法的辩护制度。非法侵权行为应当由人民实施,原则上是应急回避,而不是正当的辩护。非法侵权行为必须是现实的。
(二)时间条件:违法侵权正在进行中
当非法侵权正在进行时,它可以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性,从而使辩护行为合法。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从非法侵权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开始,但当非法侵权的实际威胁非常明显和紧迫,并在实施后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时,可以认为侵权已经开始。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应当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同时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有防卫意识和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意外防卫等都是没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犯对方,故意导致对方先侵犯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侵犯对方。这通常被称为"激将法"。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犯罪意识,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互相打架。--双方都有侵犯对方身体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逃跑,另一方继续侵权,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被告是否只有防卫意识而不是故意伤害,可以从被告是否处于被动地位、被告是否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始终处于克制状态、被告是否有条件处于有利地位等情况来确定,以避免伤害。
(4)对象条件:对侵犯人的防卫
正当辩护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进行辩护。因为侵权是由侵权人本人造成的,只有为自己辩护,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非法侵权的人进行辩护,而不能对没有侵权行为的同伙进行辩护。为第三人辩护的,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假想辩护或紧急回避。
(5)限度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猥亵B,B的同伴C会将A击倒在地,然后用重物杀死A。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过度防卫。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强奸B,即使B在防卫中杀死了A,它仍然属于合法防卫的范围。
这种辩护的基本条件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只要确定了合法的辩护,就可以澄清相关的责任,所以他们需要充分理解,然后在相关环节处理会有严格的限制,但只要他们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理论上不会有事情不能解决,从而损害他们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