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1、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嫌疑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会议和通通的权利。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留的嫌疑人会面和沟通,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审查起诉机关的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人到场。
4、发表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拘留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综上所述,律师刑事案件的重要参与者有权同时查阅档案、会见嫌疑人、收集证据。律师还应当遵守义务,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随着案件的发展,律师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入。当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律师可以在审查和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