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1、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嫌疑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提取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九条规定,诉讼文件包括立案决定、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强制措施、调查措施、提交审查起诉的程序性文件;技术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
3、会议和通通的权利。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留的嫌疑人会面和沟通,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审查起诉机关的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人到场。
4、调查取证权。
⑴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⑵人民检察院有权收集、转让证据;
⑶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5、发表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
7、要求终止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二、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集资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经济犯罪,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然而,目前我国的国情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单位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和处理案件的权利。律师的辩护权在法律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司法机关不时不尊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