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辩护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1.开庭仲裁
首席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检查当事人,公布原因,公布仲裁庭成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仲裁庭通常按以下顺序进行调查:
(1)双方的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并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词。(3)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材料。(4)宣读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5)宣读评估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的所有证据,并经双方质证。
证据是指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本规定,仲裁中的证据来自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提出证据。第二,来自仲裁庭,即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特殊问题的,可以移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但仲裁庭收集证据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仲裁庭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相互质证。
4.《读者辩论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当事人的辩论不仅是审判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当事人按以下顺序进行辩论:
(一)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首席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法许可不得中途离开法庭。否则,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法院许可离开法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未经仲裁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出庭或者离开法庭的。
仲裁辩护的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有关情况的处理和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并提交有关材料。目的是在起诉前仲裁有关情况,避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