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一样的吗?
故意伤害罪不同于假想防卫的性质。中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让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见,故意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这也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伤害的重要内容。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不可能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所以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对他人的防卫是故意的,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错误主观认识的基础上的,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非法侵权的反击,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即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此,不能将假想防卫等同于犯罪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如何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非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非法侵权
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非法侵权。
当非法侵权正在进行时,它可以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性,从而使辩护行为合法。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当非法侵权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时,但当非法侵权的实际威胁非常明显和紧迫,并在实施后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时,可以认为侵权行为已经开始。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时,被视为非法侵权已经结束。具体表现为:非法侵权人被制服,丧失侵权能力,主动暂停侵权,已逃离现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侵权行为构成了成功,但如果损失能够及时恢复,也可以认为非法侵权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
正当辩护要求辩护人有辩护意识和意志。前者是指辩护人意识到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后者是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为侵权人辩护。
正当辩护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进行辩护。因为侵权是由侵权人本人造成的,所以只有为自己辩护,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在进行非法侵权的人进行辩护,而不能对没有侵权行为的同伙进行辩护。为第三人辩护的,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假想辩护或紧急避险。它也可以是帮助侵权人伤害的对象。
5、限制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猥亵B,B的同伴C会将A击倒在地,然后用重物杀死A。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才是过度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强奸B,即使B在防卫中杀死了A,它仍然属于合法防卫的范围。
可以看出,故意伤害和假想防御的区别在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心态完全不同,在假想防御案件中,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但故意伤害不同,是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所以量刑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