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有哪些辩护权?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议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交流。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和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利。
4、提出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客户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
6、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条规定,经被告同意,被告的辩护人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送达被告的辩护人,防止辩护人行使权利。
7、公安司法机关有权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
8、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嫌疑人和被告拒绝辩护,相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讨论中讨论;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因法律原因不再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的行为。
二、以下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
(五)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依法享有各种辩护权,其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自己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使司法机关有利于当事人,实现司法辩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