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时,法官公诉方辩护方必须存在吗?
整个审判过程由审判长主持。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先问。如果辩护人先问更合适,辩护人提出后也可以先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和被害人可以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检察官可以讯问被告。
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提问。
法官可以讯问被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时,审判员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证和有意伪证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法律责任。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当审判长认为问题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停止。法官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询问被告和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检察官不得中断或限制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完整陈述,应注意听取被告在陈述中暴露的观点,并在被告完整陈述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始讯问被告。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告和证人应分别进行讯问。第一轮讯问(查询)结束后,检察官应表示讯问(查询)查询暂时到此。根据辩护人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询问,检察官可以继续询问被告和证人。
(3)根据不同被告和证人的特点,注意讯问(查询)的方式和方法,注意语言简洁、清晰、准确,避免影响被告的供词或诱导证人和其他不当讯问(查询)。如果辩护人诱导被告或证人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证言的客观性,检察官应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审判长制止或注意合议庭。如果陈述或证言因诱导或其他不当询问而不客观,审判长应要求不接受陈述或证言。
(4)被告在审判中的陈述与调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不得宣读被告的陈述记录。不一致的内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的陈述记录,询问被告,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5)在询问证人时,检察官应首先要求证人完整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之后,根据需要,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提出问题。除证人表达能力不强或精神紧张不能连贯陈述的特殊情况外,检察官一般不应直接提出问题。问题应采取问答的形式,问题应力求简洁、清晰。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由检察官首先进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检察官可以根据证人在法庭上陈述具体情况,认为辩护人首先询问更合适,辩护人提出后也可以先询问。
询问证人,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对证词中遗漏、矛盾、模糊、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调查。证人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提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宣读证人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词记录,或者宣读、出示其他证据。
(6)询问鉴定人可参照询问证人的方法进行。
综上所述,法庭是一件更严肃的事情,诉讼也必须符合法律条件才能更好地处理,对于诉讼法庭也必须完全存在才能建立诉讼,所以,法院应该准备,以便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