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交易诈骗辩护词应包含哪些内容?
虚假交易诈骗罪辩护词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包括被告、辩护人基本信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与理由。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签字,日期。
二、虚假交易诈骗罪认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详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档案,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案件有了更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和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无异议。
(二)被告犯罪情节不严重
根据刑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第一条的精神主要从欺诈收入的数额和犯罪行为的后果来衡量。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行为不能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逃跑犯罪。
3、欺诈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资金、救灾、救援等民政救助财产,不造成企业事业单位停产停业的损失;
4、犯罪行为不会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在本案中,当事人有许多法律和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好
始终如实坦白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佳。被告自始至终以赎罪的心态,如实坦白自己的所作所为,从不隐瞒、捏造自己的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随后的几次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甚至细节也一致。对此,起诉书也在第四页第一段确认了这一事实。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规定,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被告,基准刑的10%以下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认罪程度和悔改表现减少,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的量刑。
(2)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记录中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都的悔改态度。人民法院态度。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考虑王的量刑。同时,被告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和惩罚,以表明其悔改的真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自愿认罪的,处以10%的轻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没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没有从重处罚。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明确表示将立即归还赃物,其家属也在法庭上表示将立即归还赃物。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返还赃物或者赔偿(不含损失低于2000元)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有利于罪犯转变的角度来看,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较轻的处罚。对于初犯和偶犯,我们应该考虑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出的较轻处罚的考虑因素。请法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虚假交易一般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济行为。由于此时构成诈骗罪,诈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因此,为了防止终身监禁,被告可以委托律师写辩护词,然后交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