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词的正当防卫是怎么写的?
辩护正当辩护的写作方式是简单介绍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并通过查阅相关案卷。
受被告刘家属委托,我任命我担任被告第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文件,会见被告,进行调查,参与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正当辩护,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不得依法构成犯罪,也不得承担民事赔偿。
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主观上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疏忽而不可预见,或者可以避免,甚至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无法确立。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说:当晚11点左右,被告和尹从村里的赵家回到被告家。当被告经过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跳了出来,用菜刀割伤了被告的左颈和左眼眶……后来,被告被告将被害人推倒在地,造成严重伤害。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调被告推倒被害人的事实,这恰恰表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在被害人手持凶器的突然袭击下,被告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类本能的自卫。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他不可能也没有时间思考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根据被告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根本无法预见危害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因此,由于缺乏主观要素,根据犯罪构成原则,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追求是排除非法侵权,而不是追求非法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的主观伤害不是故意的,而不是故意的。
辩护词在我国一直很重要,如果有不同类型的辩护词,往往会决定最终判决。比如有些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或者故事伤害,而是因为当时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个时候需要仔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