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辩护词共同受贿?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贿赂罪。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贿赂罪,至少有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他人谋取利益。
1、首先,被告没有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
起诉书指控被告收到的财产是君林天厦的财产及其配套设施。该财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该财产的所有者是赵,而不是王。从法律上讲,该财产的所有权以登记而不是实际占有或使用为标准,因此被告不是该财产的所有者,因此不存在接受该财产的事实。
退一步说,即使该财产以赵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被告享有的,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被告非法接受的。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即没有贿赂者的证据,也没有贿赂者的供词,房屋是如何成为所有被告都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总的来说,被告和李关系很好,很可能是情人关系(张、崔供词),甚至人们认为他们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供词)。在这种情况下,当李有相当大的经济能力时,两人互赠财产(王也经常给李财产)是正常的,法律完全允许(纪律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此外,被告是一个正常人,有正常人的思想和感情,有几个朋友交换是否也很正常。朋友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给予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非法收受。当然,被告也是一个有特殊身份的人,他给予财产和接受财产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为他人寻求利益也应该考虑本案对事实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被告为他人寻求利益。
2、被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上讲,沟通创造利益,利益促进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也是一种沟通,因此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特别是几个朋友,在沟通过程中给彼此带来一定的利益,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辩护人认为,贿赂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和消极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为李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为李谋取的第一个利益是向张向李借钱。事实上,他曾经介绍甚至问候过张,但这只是为了促进一个有前途的企业的良好发展。李以非法手段借钱,不是被告能预测和控制的。因为审查贷款是银行的职责,被告无权要求。
起诉书指控被告为李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与公安局协商李平息欠款。从案卷资料可以看出,当时由于经济纠纷,有人纠结于黑社会人员,每天在东方珠子酒店闹事,导致酒店无法正常运营。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协调各方力量处理和最终平息是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这是一件积极的事情,而不是在刑法意义上为李谋取利益。
二、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被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同时至少有两点:
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产;
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能否胜诉或败诉,大部分原因取决于辩护,如果被告显然对案件事实没有意义,犯罪已成为现实,但辩护人对被告无罪,那么败诉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辩护的写作对辩护和被告至关重要。